第 一 章 總 則
|
第 一 條: |
本會定名為「社團法人新竹市聾人協會」(以下簡稱為本會)。 |
第 二 條: |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研究聾人福利問題,並發動社會力量興辦聾人福利事業,使聾人成為殘而不廢,能盡其心力報效國家服務社會為宗旨。 |
第 三 條: |
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新竹市。 |
第 二 章 任 務
|
第 四 條: |
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 關於聾人福利之計畫、宣導、組織、建議等事項。
二、 關於聾人福利事業之倡導與興辦事項。
三、 關於聾人工作技術之訓練、失學補習及職業介紹輔導事項。
四、 關於聾人糾紛之調解事項。
五、 關於聾人之調查及統計事項。
六、 關於福利款物之籌募、受贈、保管、分配等事項。
七、 關於主管官署委辦及查詢事項。
八、 關於聾人教育之研究及興辦事項。
九、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及有關其他社會福利事項。 |
第 三 章 會 員
|
第 五 條: |
會員資格:
1. 一般會員:
凡設籍新竹市或在新竹市工作,年滿二十歲並認同本會宗旨之聾人/聽障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,得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2. 愛心會員:
凡贊同本會宗旨之身心障礙者,且年滿二十歲以上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愛心會員。
3. 贊助會員:
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,年滿二十歲以上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4. 名譽會員:
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名譽會員;名譽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前項一般會員,聾人/聽障者應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。 |
第 六 條: |
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力如左:
一、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三、 享受本會舉辦各種福利及物質之受配。
愛心會員、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以上一、二項權力。 |
第 七 條: |
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: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 按期繳納會費,無故不繳納會費,經三次催繳仍未繳納者,得暫停會員權力。不繳納會費連續達一年以上者,經理事會通過視為自行退會。
三、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,不予退還。 |
第 八 條: |
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行為,至妨害本會名譽及信用者,經由理事會決議,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、停權、除名處份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|
第 九 條: |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 死亡。
二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|
第 十 條: |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(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)。 |
第 四 章 組 織 與 職 權
|
第 十一 條: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 十二 條: |
會員大會之職權: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 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五、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 |
第 十三 條: |
理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。
二、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
六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七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 |
第 十四 條: |
本會設理事九人,後補理事二人,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本會理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,均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。其任期定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前項選舉當選人,聾人/聽障者應有三分之二席次保障名額。 |
第 十五 條: |
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三人處理日常會務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,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。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 十六 條: |
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(其他工作員若干人);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 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現任理監事擔任。 |
第 十七 條: |
監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 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三、 稽核理事會處理財務收支情形,並向會員大會報告。
四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五、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六、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 |
第 十八 條: |
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理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。 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 十九 條: |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及顧問若干人。 |
第 二十 條: |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:
一、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|
第 五 章 會 議
|
第二十一條: |
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;由理事長召集,如需召開臨時會議應於十五日前行文報請核准實施之。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
第二十二條: |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,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。 |
第二十三條: |
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、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;如為下列情事,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 理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 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。 |
第二十四條: |
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召開臨時會或聯席會。
前項會議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外,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,理事長因事缺席時,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主席。
前項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
第二十五條: |
本會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。 |
第 六 章 經 費 及 會 計
|
第二十六條: |
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 入會費: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二、 常年會費,每年一次繳納之:
1. 一般會員:每人新台幣伍佰元,低收入戶者出具證明免繳。
2. 愛心會員:每人新台幣伍佰元。
3. 贊助會員:每人新台幣壹仟元。
4. 名譽會員:每人新台幣貳仟元。
三、 補助費。
四、 事業費。
五、 各界捐助。
六、 會員特別貢獻。
七、 其他收入。 |
第二十七條: |
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金額,依據本會當年訂定之金額徵收之,會員證由本會製發。 |
第二十八條: |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(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)。 |
第二十九條: |
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 收支預算表等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財產目錄等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 |
第 七 章 附 則
|
第 三十 條: |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 |
第三十一條: |
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第三十二條: |
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規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。 |
第三十三條: |
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○年○月○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及文號如下:
八六年六月十八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
八九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
九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
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
九七年二月十七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
一百年二月二十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
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
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
一百零九年七月四日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,109年7月22日府社行字第1090112350號核備 |